d)税收:不是联邦或州所得税的独立承担实体。独资型事务所所有者就其全球收入在美国缴纳自雇主税(self-employment tax)。
e)名称:一般以“Co”、“Company”为结尾,或没有特定结尾。
3、合伙公司
普通合伙General Partnership(GP)
a)定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以营利为目的、对合伙财产进行经营而形成的社团,如非为依公司法、独资企业法、非营利性企业法等设立,则视为在当事人之间形成合伙关系,无论当事人是否有此意向。
b)特征:1)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社会团体。
2)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4)普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5)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管理合伙企业,在从事合伙经营过程中各合伙人互为代理人并承担忠诚和不竞业义务。
c)应用:普通合伙在美国服务领域内是传统上被广泛采用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常见于法律、会计、医疗等行业。
d)税收:普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普通合伙人就其收入份额缴纳自雇主税。
e)名称特点:美国《统一合伙法(1994)》没有对合伙名称作出具体规定。一般为Company、Partnership、Partner等。
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LLP)
a)定义:美国法将有限责任合伙(LLP)视为普通合伙(GP)的一种特殊责任形式,只有普通合伙才可以申请享有有限责任合伙的责任限制的保护。
b)特征:1)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在经营管理上与普通合伙类似。
2)对某一合伙人、员工等在提供专业服务时的错误、不作为、过失、低能力的或渎职的行为所产生的侵权与违约责任,全部合伙人以全部合伙资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有限度的连带责任,超过合伙资产总额的未偿付债务由过失合伙人独立承担无限责任,其它合伙人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c)应用:有限责任合伙的组织形式如今在美国被广泛适用于大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合伙企业,国际四大会计事务所及绝大多数美国的律师事务所都采用有限责任合伙的企业形式。
d)税收:有限责任合伙(LLP)的税收政策与合伙企业相同,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普通合伙人就其收入份额缴纳自雇主税。
e)名称特点:LLP企业名称中必须包含有“注册的有限责任合伙”,“有限责任合伙”, “R.L.L.P.”,“RLLP”,“L.L.P.”,“LLP”。
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LP)
a)定义:这种制度安排是由资金的所有者向贸易操作者提供资金,投资者按约定获取利润的一部分,但不承担超过出资之外的亏损;如果经营者不存在个人过错,投资者亦不得要求经营者对其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b)特征:1)依责任形式的不同有限合伙中的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与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两类。
2)有限合伙企业中至少有一位普通合伙人,他(他们)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有限合伙人只以其出资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有限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无管理权,其一旦介入对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则被视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c)应用:有限合伙的企业组织形式被广泛用于各类风险投资的经营运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