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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告旨在公布,香港公司注册处(下称「本处」) 于 2023年12月27日实施「唯一业务标识符」第二阶段时,将同时推出由公司注册处处长( 下称「处长」) 负责执行的若干条例下使用的经修订指明表格, 以及用以更正公司登记册内数据的行政表格。
2.为了保持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领导地位,政府决定采用商业登 记号码作为不同实体的「唯一业务标识符」。本处分两个阶段在处长规管下的实体实施「唯一业务标识符」。第一阶段已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起在有限合伙基金实施。第二阶段将于 2023年12月27日(下称「实施日期」)推出全面翻新的公司注册处综合信息系统( 下称「全面翻新的信息系统」) 的同时实施,并扩展至涵盖有限公司和其他类型的实体。
3.为配合「唯一业务标识符」第二阶段的实施, 处长已修订与下列条例相关的 117 款指明表格,由实施日期起使用:
-《公司条例》(第 622 章)
-《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 32 章)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571 章)及《证券及期货(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规则》(第 571AQ 章)
经修订的指明表格已于 2023 年 9 月 22 日于宪报刊登(第 5643 号公告、第 5679 号公告及第 5681 号公告)。经修订的指明表格一览表载于附件。
4.除指明表格外, 用以提出申请更正根据《公司条例》已在本处登记的文件内所载在排印或文书方面的错误的行政表格「表格AD – 更正已登记文件内在排印或文书方面的错误」亦已修订。
5.有关表格的主要变更在于取替「公司编号」。由于公司编号将在
「唯一业务标识符」第二阶段实施后停止使用为公司/ 实体的标识符, 表格的相关部份已作出修订,以供填报商业登记号码,而非公司编号。
6.除上述的主要变更外, 本处亦就表格作出了其它修订,例如:采用新的结构化格式填报地址、修订填报股东详情的格式、以及增加栏目以供 填报公司秘书的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牌照编号等。
7.由 2023年9 月29日起,以 MS Word 格式制备的经修订指明表格和 行 政 表 格 「 表 格AD 」 可 在 本 处 网 站 内 「 表 格 」 一 栏
(www.cr.gov.hk/tc/revisedform.htm)下载。
8.由2023年11月27日起,载有全套指明表格的唯讀光盘及个别经修订表格的印文本亦可到本处位于香港金钟道 66 号金钟道政府合署 14 樓的办事处购买。
9.所有经修订的表格须于实施日期起开始使用。然而, 作为过渡性安排,在实施日期起计的六个月期间内, 本处会继续接受《公司条例》( 第622 章)及《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 32 章)下使用现有的指明表格,但以下情况除外:
2.至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571 章)及《证券及期货(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规则》( 第 571AQ 章) 下使用的经修订的指明表格,将不设过渡性安排,现有的表格将由实施日期起实时不被接纳。
3.本处会在实施日期起计的六个月内继续接受现有「表格 AD」, 以便公司能够耗用库存。
原文出自香港注册处官网:https://www.cr.gov.hk/tc/publications/docs/ec2-2023-c.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