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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跨境投资领域,离岸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目的工具(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广受青睐。其中,注册BVI公司、注册开曼公司、注册开设香港公司是最为常见的选择之一。尤其是香港在地缘和文化上的优势,长期成为了外资进入中国内地的“第一站”。
注册香港公司通常会设立离岸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往来和境外收款的重要工具。由于香港对资金流动的自由度,一些投机取巧的投资者选择将境外收入保留在香港公司的银行账户上,而不将其汇回内地。通过这样的方式来避免或延缓税收申报的义务。然而,我们不禁要问,这些操作真的能够让投资者“逍遥境外”吗?
一些企业因为利用香港公司境外“收款”而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案例并不鲜见。下面来看看某深圳公司的案例:
在2014年1月至2021年3月,该深圳公司通过在香港设立空壳公司(及开立的香港银行账户),收取境外机构支付的业务款,隐瞒收入1744万元。由于未进行相应的税收申报,最终被认定为偷税,面临了严重的处罚。
该深圳公司被税务局追缴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共计3,217,980.47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同时处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3,217,980.47元。
这一案例表明,即使内地企业是利用香港空壳公司进行跨境收款,也不能逃避境内税务部门的监管和处罚。
跨境投资者将境外收入“放在”香港公司银行账户上,不汇回国内,并不能真的一劳永逸,更不可能“逍遥境外”。尽管香港公司在香港境内不用课税,但是在其他运营区仍可能要课税。比如,上述案例中的香港公司,其最终受益人来自中国内地,需要在中国内地进行相应税收申报。
利用离岸公司来避税的可能性已经大大降低。这是因为,在CRS机制下,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的信息交换和透明日益增强,以往利用“信息差”来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早已大幅收窄。
在决定是否将资金汇回国内以及进行税务申报时,企业需要审慎权衡利弊。尽管境外收入在香港公司账户中暂时可以实现税收递延,但这种做法可能会带来不确定性和潜在的风险。企业应该综合考虑税收递延的利益与可能面临的罚款、滞纳金等风险,并作出理性的决策。
针对跨境投资者在香港公司境外收入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解决方案:
合规汇回资金:建议企业合规将境外收入汇回国内。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将资金汇回,例如ODI境外投资备案。可以避免因资金滞留境外而引发的税务风险。企业可以选择通过正规的银行渠道进行资金转移,以确保资金安全、透明。
合规进行税务申报:对于已经持有境外收入的企业,建议及时进行税务申报。根据中国内地税法规定,对于全球范围内的收入都应在境内进行税务申报,并缴纳相应的税款。因此,企业应该积极配合税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税务申报,确保税收合规。
利用香港公司优势进行税收规划:香港作为一个税收较低的地区,企业可以利用香港公司进行税收规划,合理降低税负。例如,可以通过在香港公司名下进行跨境业务,将部分利润在香港地区进行课税,从而有效降低全球范围内的整体税负。香港拥有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零税率的离岸公司和特许税务优惠计划等。企业可以充分了解并利用这些政策,减少税务成本,提高利润。
事实上,不仅跨境投资的企业需要关注境外收益的税务申报,个人投资者也同样关心这一问题。
曾经有这样一位客户前来咨询我们,他表示,持有一家在美国上市的中概股股票,计划出售并将所得收入存放在个人的香港银行账户上。
该客户提出了以下问题:
① 他的香港银行账户上的收入信息是否会通过CRS被交换回中国内地税务机关?
② 如果不在中国内地进行个税申报,会面临什么问题?
③ 如果暂时不愿将收入汇回内地或进行税收申报,是否有其他选择?
对此,我们的回复如下:
自2018年9月起,中国内地和香港已开始进行CRS信息交换。客户的银行账户信息属于CRS交换范围,因此相关信息将被交换回中国内地税务机关。根据中国内地的《个人所得税法》反避税条款,应该补缴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虽然可能存在“变通”方法,但这些方法并不保险,可能被视为不合理的税务规避行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若个人通过不合理的安排获得不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并追缴税款及利息。
总之,对于从事跨境投资的中国客户,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必须在离岸属地和中国内地之间遵守税收合规,同时考虑税收合作和信息交换机制。
我们建议跨境投资者:无论企业还是个人,无论在中国内地还是香港,抑或是BVI、开曼群岛,都务必做好当地合规及全球合规。千万不要“任性”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