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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註冊成立後如何更改名稱?
公司注册成立后,可通过特别决议,更改公司的名称。公司须于特别决议获通过后的15日内,透过本处电子服务「注册易」网站(www.eregistry.gov.hk)以电子形式交付填妥的表格 NNC2「更改公司名称通知书」及所须费用;或到金钟道政府合署14楼收款处以印本形式交付表格NNC2及费用。「公司更改名称证明书」发出之日,即公司更改名称生效的日期。请注意,更改名称的特别决议及经修改的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如只修改公司名称)无需交付本处。
详情请参阅本地公司更改名称小册子(pdf格式)。
问:同一公司集团旗下的某公司的名称可否与另一间公司的名称调换? 我须要向公司注册处交付什么文件?
可以。请交付以下文件,以便本处考虑调换公司名称的要求:
一封解释信,充分解释为何须要调换公司名称;
该两间调换名称的公司的「更改公司名称通知书」(表格NNC2) 各一份,及每份表格的费用港币295元;及
该两间调换名称的公司所发出的互相同意书,说明双方均同意让对方使用其名称。
如调换名称获接纳,该两间调换名称的公司将于同一日期获发「公司更改名称证明书」。

问:如果我发现另一间公司的名称与我的公司名称「太过相似」,我可否反对该名称继续注册?
可以。如你发现另一间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在你的公司成立以后,以一个与你公司名称「太过相似」的名称注册,你可向公司注册处处长(「处长」)提出反对,详述反对理由,提供任何可以证明引起混淆的证据。如处长认为两者「太过相似」,处长可根据《公司条例》第108(3)条,于该公司名称注册的日期后的12个月内(以下简称「法定期限」),指示该公司更改名称。因此,有关公司名称的反对书应及早(最好在处长发出指示的法定期限届满前的一个月或之前)送交处长,以便处长在法定期限届满前进行调查,并在适当情况下送达通知书。
问:公司如果没有遵从公司注册处处长发出的更改名称指示,会有什么后果?
公司如不遵从公司注册处处长发出的更改名称指示,公司及/或其高级人员可被检控,最高刑罚为罚款100,000元,如持续失责,则可处按日计算的失责罚款2,000元。处长亦可以将公司的名称更改为公司的注册编号。
详情请参阅《香港公司名称注册指引》(pdf格式)。
在香港,有限公司注册和商标注册的作用各异,它们受不同的法例规管,并由不同政府部门管理。公司注册处负责注册本地有限公司和在香港以外成立为法团并于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非香港公司,而由知识产权署管理的商标注册处( www.ipd.gov.hk/tc/trade-marks/index.htm )则负责办理商标注册。因此,即使你公司的名称在公司注册处注册,并不表示公司有必然权利将公司名称作为商标,使用于推广或经营其货品或服务上。你必须另行向商标注册处申请注册你的商标,才可获得根据《商标条例》(第559章)所授予的保护。
问:我的有限公司名称已于公司注册处办理登记手续,我是否可以利用该有限公司名称作为商标使用?该名称会否自动获得注册商标的保护?
在香港,有限公司注册和商标注册的作用各异,它们受不同的法例规管,并由不同政府部门管理。公司注册处负责注册本地有限公司和在香港以外成立为法团并于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非香港公司,而由知识产权署管理的商标注册处则负责办理商标注册。因此,即使你已使用该名称在公司注册处注册了本地有限公司或非香港公司,并不代表该公司名称可以获得商标注册。商标注册处会就每一宗商标注册的申请进行审批,以决定该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条例》(第559章)及《商标规则》(第559A章)所订明的注册条件。
原文来自香港公司注册处网站(www.cr.gov.hk)